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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58207-5/2023-001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23-01-1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政办发〔2023〕1号
        • 信息索引号:

          00258207-5/2023-0016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

          2023-01-12

        • 文号:

          绍柯政办发〔2023〕1号

        • 文件登记号:

          DKQD01-2023-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28365-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平台app_365bet体育在线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3 10:1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访问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28365-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平台app_365bet体育在线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核主体

        以区政府及区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审核;以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以镇(街道)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镇(街道)内设的合法性审核办公室负责审核。

        区司法局负责编制本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审核范围

        除国家和浙江省明确规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公文外,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做到应审尽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类规划、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三、审核内容

        (一)审核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区政府、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审核文件制定内容是否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审核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文件起草单位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本单位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制定机关应当提请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

        四、审核流程

        各制定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流程,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确保流程顺畅、运行高效。制定机关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包括: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含网站截图和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本单位及会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情况,以及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作退文处理,或者由审核机构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合法性审核期限自审核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及适用简易程序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审核责任

        各制定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认定为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可作退文处理;已经印发的,要在备案审查中依法予以督促纠正。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协调处理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形成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合法性审核全覆盖。

        (二)推进能力建设。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内设审核机构的力量,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核工作岗位,确保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完善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和业务交流机制,全面提升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注重发展壮大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专家库。

        (三)强化督促指导。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和动态清理等工作机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不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备案报送

        以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镇(街道)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智管理平台” 报送区政府备案,主动落实报备责任,实现准确报备、及时报备、规范报备。

        以区政府及区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机关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包括:文件正式稿、备案说明、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含网站截图和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情况,以及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备案审查

        区司法局具体承担向区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规定是否适当等事项进行审查。

        区司法局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和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对于备案审查疑难问题,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专家学者、相关利害方参与审查听证、论证工作,扩大公众参与度。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工委具体承担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备案纠错

        区司法局发现报送备案的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暂停执行、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改进;必要时,报请区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制定机关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修改或者废止予以纠正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发文并向社会公布后重新报备。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由区司法局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单位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准确上报备案文件,落实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及时整改被备案审查机关纠错的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强化通报指导。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业务培训、案例指导机制,及时通报28365-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平台app_365bet体育在线平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典型案例评选,指导各备案单位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强化督查考核。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